北京协和医学院依托院外研发机构培养的
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和调动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院外研发机构(以下简称院外研发机构)的科技资源,鼓励院外研发机构积极参与院校的教学科研工作,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以下简称院校)聘请院外研发机构负责人作为北京协和医学院(以下简称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面向临床医学、基础医学、药学、公共卫生等领域开展博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
第二条 为加强对院外研发机构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院外研发机构研究生)的管理,保证院外研发机构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院校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结合院外研发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院外研发机构研究生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模式及管理机构
第四条 院外研发机构研究生管理采取导师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模式。导师由院外研发机构负责人担任,副导师由我校与院外研发机构导师开展合作的1名博士生导师担任;导师组成员由1名导师(院外研发机构)、1名副导师(我校)和2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院外研发机构和我校各1人)组成。
第五条 院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院外研发机构博士研究生的统筹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院负责院外研发机构研究生的招生、培养方案制定、学位授予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医学科技体系与核心基地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体基办)协助研究生院开展院外研发机构导师的管理工作,包括院外研发机构导师的资格申报、招生导师推荐、导师组确定、导师日常管理等。
第八条 研究生在院外研发机构学习培养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院外研发机构导师负主责,副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助。研究生在校进行课程学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副导师负主责。副导师所在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的培养环节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研究生的户口、档案、党团关系、饭卡、公交卡、银行卡、图书证、公费医疗、奖学金评定、思想及课程学习期间的住宿等。
第三章 招生(略,具体见每年公布招生简章及目录)
第四章 培养
第十三条 院外研发机构研究生按照我校相应专业及类型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执行,需符合我校培养工作的各项要求。研究生的培养计划由导师组共同制定。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均须获得导师组的同意。培养方案导师签字一栏需由院外研发机构导师和副导师共同签字。
第十四条 院外研发机构研究生课程学习原则上在我校完成(一般为研究生一年级第一学期)。研究生的选课及培养计划由导师组共同指导。
第十五条 院外研发机构研究生应在院外研发机构开展科研训练。在读期间的科研及学位论文工作以院外研发机构承担的建设计划任务为主。
第十六条 院外研发机构研究生的中期考核、论文预答辩与正式答辩等培养环节由副导师及其所在培养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七条 院外研发机构研究生毕业需完成我校研究生各个培养环节的要求、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要求,研究生学位授予需符合我校研究生学位授予要求。研究生达到我校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北京协和医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章 导师选聘(略)
第六章 培养经费(略)
第七章 学生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院外研发机构研究生课程学习期间的住宿由副导师所在培养单位统一安排,在院外研发机构科研及学位论文工作期间由院外研发机构提供学生住宿和学习的相关条件。
第二十九条 院外研发机构研究生的医疗保障按照我校相关制度和标准统一安排。
第三十条 院外研发机构导师和副导师共同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心理健康建设、科研生活协助及就业指引指导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院外研发机构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安全保障由院外研发机构导师、副导师及院外研发机构所在的工作单位和副导师所在的培养单位共同负责,课程学习期间由副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科研训练期间由院外研发机构导师及院外研发机构所在单位进行安全管理。
第八章 成果归属及合作支持
第三十二条 院外研发机构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论文发表或专利申请须以院校为第一单位,单位署名应有北京协和医学院(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和中国医学科学院(Chinese Academy of Medical Sciences)(院校排列顺序不作硬性要求),同时标注院外研发机构名称和副导师所在单位名称。
第三十三条 在研究生培养期间产生的教学成果,成果应将院外研发机构与北京协和医学院并列署名。
附:中国医学科学院院外研发机构名录:https://www.pumc.edu.cn/PLATROTM/ywyfjg/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