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所、院:
经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专利审查委员会审议,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对由于申请专利而不能公开发表论文人员(研究生及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申请学位做如下规定:
一、申请人必须提供在学期间获得的正式专利申请号。
二、仅限新药和新型仪器设备的发明专利。
三、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之一(必须在申请书上有署名)。
四、所申请专利内容必须是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中主要部分之一。
五、申请专利所完成的工作量和研究深度,必须同所申请学位应达到的研究水平相当。
六、学位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时应按照下列程序提交材料:
1.每年6月1日、12月1日前向研究生院提出进行专利审查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的书面申请,并由导师签署意见和说明,交所院专利申报主管处室及所院教育处同意后上 报研究生院(表格见附件);
2.申请专利的全部资料复印件;
3.专利受理书复印件;
4.发表文章复印件;
5.答辩决议;
6.论文。
上述材料均一式一份。
七、申请学位人员的资格通过后,由学位授予专利审查委员会直接提交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再由各所院学位委员会分委会审议其学位。
八、本规定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在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专利审查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