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管理
(一)院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全院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中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培养单位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中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院校招生就业处承担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中具体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复试录取基本管理规定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思想品德、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所有拟录取的考生都必须参加复试,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一)复试时间
1.第一志愿复试时间:3月17日-4月3日
2.调剂复试时间:4月8日-4月28日
(二)复试比例
复试采取差额复试,各个学科专业根据招生计划数及生源情况确定复试名单并提前公布。
第一志愿复试差额比例200%(以招生简章公布统招招生计划为基数)。专项计划差额比例150%(不分专业,分培养类型,以简章公布专项计划为基数)。
调剂志愿复试差额比例200%。
(三)复试基本分数线
1.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包括“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应达到《北京协和医学院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具体见附件1)。
2.参加“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总分不低于国家线,同时单科成绩达到相应门类统招A类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国家线)。
(四)考生复试资格
统招考生复试资格根据第一志愿上线生的初试总成绩由高向低排名,按排名顺序根据招生简章公布统招招生计划及复试比例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第一志愿上线生源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复试比例数时,所有一志愿上线生源必须全部参加复试。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报考学术学位考生成绩排名不分专业,采用考生总分减去国家线A类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差值(以下简称线差)排名,按差额比例150%进入复试,计划单列。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报考专业学位考生及“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根据报考专业和研究方向排名,所有上线考生均进入复试,计划单列。
调剂志愿考生复试资格见调剂部分。
(五)复试组织管理
1.复试录取工作按照学校2026年硕士研究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专业、方向及类型为单位进行。
2.为切实保护第一志愿考生的权益,院校复试进程分两个时间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一志愿复试时间段,第二阶段为调剂工作时间段,调剂生不得与一志愿考生同时复试。
3.复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三、复试基本程序
(一)复试考生资格审查
1.所有考生的复试资格由招生就业处审查。复试开始前招生就业处采用招生管理系统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等进行严格审查核验,包括运用“人脸识别”“人证识别”等技术,综合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库”等措施,严防复试“替考”。审查合格者由招生就业处签章确认,不合格者不予复试;未经资格审查者,不得参加复试和录取;考生报考材料由招生就业处审核后统一交给复试小组。
2.复试小组在复试前应通知考生有关事项及携带资料。复试小组要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学历学籍核验结果进行严格审查核验,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3.入学时,各培养单位应对考生信息进行复查,对伪造或者提供不实信息者取消录取资格。
(二)复试具体步骤
1.复试小组秘书提前电话通知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复试具体安排。
2.考生按要求准备复试需提交材料(见附件2),提前熟悉考试地点,考试当天准时到考试地点等候。
3.《诚信复试承诺书及保密协议》签订
复试开始前,所有参加复试考生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及保密协议》(附件3),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和复试过程诚信,严禁考试作弊行为,如有违反,取消复试资格,并计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库”。要求考生不得私自对复试过程拍照录音录像,不得将复试试题和过程对外泄露,如有违反,招生就业处有权追责并取消该生的复试成绩。
4.笔试
笔试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专业英语;测试考生的学习、研究能力及培养潜能,着力考察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笔试时间为1-2小时。
5.面试
面试内容:要求每生汇报3-5分钟(包括:①个人学习和经历;②自我评价:性格倾向、心理素质、团队合作、特长等)。
要求各面试专家广泛提问,面试主要考核学生专业知识掌握的深度与广度、英语听说能力、思想敏锐性和逻辑思维能力、学术思想及进取能力、学科前沿了解程度、科研或临床实践能力、交流沟通能力、思想品德考核等。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建议根据学科特色增加临床技能及临床病例分析能力考核。可采取多站考核方式进行。
3.同等学力考生
同等学力硕士考生,复试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由各学科专业牵头单位联系具有复试资格考生。成绩为百分制,60分以上合格,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复试成绩计算
面试成绩由复试小组所有专家现场独立评分,笔试成绩由学院学系按要求组织老师阅卷评分。
考生复试成绩计算:所有专家的面试平均分(50分)+笔试成绩(50分)。
(四)复试咨询与监督
复试期间考生咨询电话:010-65105828,院校监督电话:010-65105666。
四、调剂
(一)调剂时间
院校调剂工作在各学科专业一志愿复试完成后,调剂复试工作4月8日-28日完成。
(二)调剂政策
按教育部规定,硕士可以根据第一志愿生源情况,接收外校统考调剂生源,本校统考考生也可以调剂到外校。硕士生源调剂只限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学科专业。
(三)调剂复试比例
调剂复试执行差额复试,调剂差额比例200%。
(四)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达到院校复试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
4.符合调剂专业的调剂条件(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允许各学科专业根据情况在“调剂服务系统”中设置接收调剂考生的第一志愿专业范围、初试科目、初试成绩要求等)。
5.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专业代码“1051**”、“1052**”)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6.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7.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8.我校不接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调剂考生。
(五)调剂复试程序
1.院校接收所有硕士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2.各学院学系应根据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接收考生调剂申请的初试成绩等基本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在线留言功能、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
3.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学科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严禁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作为调剂遴选条件,严禁以考生所在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非学业水平标准限定调剂生源范围。调剂复试名单必须在调剂系统关闭后再确定。
4.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学院学系设定,最长不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未明确受理意见,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5.所有调剂考生复试开始前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由复试小组秘书负责审查核验,不合格者不予复试;未经资格审查者,不得参加复试和录取。
6.调剂复试工作基本程序见复试部分内容,包括资格审查、材料提交、笔试、面试等全部复试过程。
(六)调剂复试方式
调剂复试方式由各学院或学系根据学科特点,在确保公平和可操作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复试方式,可采用现场复试或网络远程复试,原则上同一学科专业调剂复试必须采用同一种复试方式。
五、复试注意事项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各学科专业可自行制定考核方式。
3.复试小组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4.复试小组可在复试的同时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各培养单位也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5.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各培养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二)复试成绩不及格不予录取。
(三)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及格不予录取。
(四)资格审查不合格、报考材料弄虚作假不予录取。考生诚信记录存在问题、考试违纪舞弊不予录取;
(五)考生身体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不予录取;
(六)全院校不破格复试线下考生。
六、录取
(一)院校在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院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各学院、学系及各招生学科专业要自觉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扩大、调整招生计划。各学院、学系及各招生学科专业拟录取名单须经复试小组严格审查,并由小组长签字,上报招生就业处。
(三)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学位招生计划使用。
(四)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为国家专项招生计划,该计划单列下达。
(五)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简称总成绩,满分为200分) = 初试折算分(折算为百分制)+复试成绩。
根据考生总成绩排列名次,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复试结果由各学院或学系在复试结束后48小时内向考生公布。
公布内容为:
1.学科专业招生计划。
2.参加复试的考生人数。
3.每位考生的总成绩及排名。
4.拟录取考生名单。
(六)拟录取人员的确定步骤:
1.以入学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2.按招生计划数顺序确定拟录取考生。
3.拟录取考生与招生导师双向选择,确定招生导师后,由招生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协助完成后续录取相关工作。
(七)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为原单位定向培养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此类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为准,录取时不得更改。
(八)“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的复试方式与统考生相同,复试名单单列,择优录取,宁缺勿滥。
(九)对拟录取的考生(除定向外),各培养单位要及时对其人事档案进行调档审查。
(十)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签订定向协议书。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院校不承担责任。
七、体检
(一)关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体检说明:
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其中,取消该文件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的专业的限制。
(三)体检要求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八、信息公开公示
招生就业处在院校研招网站向社会公布:
1.本院校复试录取方案(含调剂办法);
2.复试名单;
3.院校纪检监督电话;
4.全院校拟录取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