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协和医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北京协和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医科学发〔2017〕310号),结合本科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临床医学专业(八年制)以外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录取的本科新生持《北京协和医学院入学通知书》和身份证,按学校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书面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在入学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1.参军入伍的;2.因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3.提出创新创业申请的;4.其他特殊原因。
参军入伍的新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因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提出创新创业申请的或其他特殊原因的新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书面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核不合格的,由招生部门报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招生部门报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报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如经院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取消其学籍,应将其档案等资料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的主要内容: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新生入学后,一般进行健康复查。经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学生应当依照规定按学年足额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2周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书面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者,2周内按旷课处理;逾期2周者,按退学处理。
未经学校批准不缴纳学费的学生,学校出具催缴学费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学生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周内必须缴纳学费,或者2周内申请减免学费或申请贷款,否则不予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校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制,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2年。除经学校特殊审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
(一)不能在正常学制要求时间内达到毕业要求或主动要求加强科研训练等原因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学生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不能超过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最迟须在毕业答辩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与学习计划,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批准。
(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境外联合培养、交流交换和访学项目,经学校批准,最长在校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延长的时间依照学生参加的项目时间确定,境外学习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节 考 勤
第八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考试、考查、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处。旷课时间以课程表规定的课时数计算。
第九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持有校医务室或者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假在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超过3天(含)的由所在学院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因特殊原因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假在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超过3天(含)的由所在学院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班主任及所在学院教育管理部门销假。需要续假者,应按照请假规定继续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在见习、实习期间的请假手续按所在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由相关学系(教研室)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形式确定后,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考试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以“合格”、“不合格”记。
学生的课程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护理学本科毕业实习期间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神经科等各按1门课程计算。
科研训练、毕业论文的成绩由导师和论文答辩委员会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校具体做法详见学生品德考核相关管理文件。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特殊情况申请免修应参照《北京协和医学院本科生体育课程免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专业教育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或不合格者应重修。除专业教育限选课外的选修课可以根据教学计划要求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取得学分。学生不得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及格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课程重修成绩按学期记载并注明重修。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重修的,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开课学院决定,并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学生因重修确需修读与上课时间部分冲突的课程时,经课程负责人和开课学院同意可申请以自修方式修读其中冲突部分的课程。被批准自修的学生须主动与课程负责人保持联系,并根据老师要求按时完成课程作业等学习任务,参加课程考试。
学生重修应按照《北京协和医学院本科学生重修课程的工作程序》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节 缓考、旷课、旷考、考核违纪和作弊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至迟应在考试前1天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开考后提交的病假证明无效。
因病申请者应持校医务室或者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因事申请者不予批准(因不可抗力者除外)。
获准缓考者,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申请该课程下一学年的考试;未准缓考者,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毕业年度的学生不得缓考,特殊原因需缓考者,按休学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经学校批准的缺课(包括理论课、实验课、见习、实习等)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总学时l/4时,应重修后方可参加考核,课程成绩按照重修后考核成绩计。
根据考勤记录,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总学时的l/4时,除按《北京协和医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分外,该课程成绩以“0分”或“不合格”记,并经过重修后方可再次参加课程考核,重修考试通过者按照“60分”或“合格”记。
第十六条 旷考的学生(不可抗力原因除外)考试成绩以“0分”或“不合格”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因此出现的课程不合格者,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该课程的重修。重修考试通过者按照“60分”或“合格”记。
第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考试纪律,严禁作弊行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或“不合格”记,并由学校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重修考试通过者按照“60分”或“合格”记。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普通短学制(包括4年制的护理学专业和药学专业)的学生不得转长学制(8年制临床医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春季学期组织一次学生转专业工作。转专业工作方案由院系具体制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学校统一对各院系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院系对转专业学生转入前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转专业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学手续应当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或者转学,在获学校批准前,应当照常参加所在院系学习。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休学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中途中断学业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满须办理复学手续方可重新开始在校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应停课治疗、休养累计超过4周(含节假日)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事假缺课累计超过4周(含节假日)的;
(三)根据规定应征入伍的;
(四)在学期间申请创新创业并获得学校同意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或学校认为应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休学时间以年为单位,休学起止时间由学校核准。学生休学以1年为限,在全学程学习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因病休学的还应持有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由所在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注明缺课情况或者休学起止时间),报教务处审批。休学时间从学生实际中断学业开始算起。办理休学手续时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应当办理休学退课。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责任及风险与学校无关,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学生因病休学满1年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1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病休期间参照当年学校医疗管理规定报销医疗费,具体详见《北京协和医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随原专业下一年级继续学习。截止到休学期满的当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仍未书面申请复学,或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复学复查不合格的,均按退学处理。
病休的学生应同时提供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第八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所在学院每学期按照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对学生的课程完成情况、学分情况、毕业资格和学籍状态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校学生4门课程(包括必修及专业教育限选课程)以上(含4门)不及格的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或者未经批准连续离校达2周的;
(五)逾期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必要的合法性审查。
在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学生或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在接到拟处理告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务处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学校作出的拟处理告知函和退学处理决定书应分别由教务处直接送交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时将退学处理文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公告送达。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对学生作出取消学籍或者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具体程序参照本条退学处理程序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作出的退学、取消学籍或者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书中应载明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学生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北京协和医学院学生申诉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原户籍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
秋季学期退学的,学校退还学生已缴纳的下一学期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的,已缴费用不退。
退学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的发给肄业证书。
无故超过学校规定期限2周不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予以注销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五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经院系认定,予以承认。
第九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年限内修完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也不符合退学处理的情形之一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放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1年内经重修或者重新答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重修不及格或过期未重修及未重新答辩者,均按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学业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权机关颁发或出具相应证明文件或材料,报学校审查,必要时由招生部门提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经学校2024年第27次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抄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年9月10日起执行,原有《北京协和医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医科教发〔2020〕51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北京协和医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