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时间:2026-07-17来源: 编辑:研究生院点击:

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4日教育部第41号令)和《北京协和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协和医学院在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临床医学专业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班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北京协和医学院关于临床医学专业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班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研究生学籍是研究生与学校确立教育关系的必要条件,是研究生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前提。

研究生学籍必须通过注册、备案取得。被北京协和医学院录取的研究生,通过注册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具有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学籍。

第四条  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材料,按学校规定到各培养单位教育管理部门报到注册,并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书面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无故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各培养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身份证、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者,取消硕士研究生录取资格;应届硕士毕业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位或学历证书者,取消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录取资格;应届硕士毕业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位及学历证书者,取消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录取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当年招生计划。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 年:

(一)因健康原因无法在校学习,经北京协和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

(二)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三)工作需要(含创新创业);

(四)其他确实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情形。

新生应征参加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本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之日起 1 周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查后批准。

新生可以申请1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获批后,不得撤回申请。

新生入学后,一般应进行健康复查。身心健康状况经诊断认定暂时不宜在校学习且通过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招生身心健康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身心健康经诊断认定不宜进行研究生培养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含曾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各培养单位需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新生图像采集与国家人口库比对结果复核。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北京协和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身心状况不合格的(具体不合格情形参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内容),不予录取。

第九条  超过新生入学三个月复查期限后,发现已录取的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隐瞒身份等情形者,研究生院报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核查,确定为不应录取者,取消该生录取资格,研究生院按照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核查结果做取消学籍处理。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时返校,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培养单位教育管理部门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注册状态以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中的电子记录为准。

不能如期注册的研究生,应当向学校申请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周。未能按期注册又不申请暂缓注册,或虽提出暂缓注册申请但未获批准,以及未在学校规定的暂缓期限内完成注册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在校研究生应征入伍,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未完成注册的研究生,根据其所处的培养阶段,不得参加选课、中期考核、毕业(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申请毕业及学位论文答辩等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等具体规定按《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和《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课程和教学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按阶段定期进行考核与分流:

   一、每一学年结合课程学习进行学年鉴定。

二、第二学年结合中期(阶段)考核进行学年鉴定,经过考核:

(一)硕士生考核优秀者可申请转为博士培养,合格者继续硕士生培养,中期考核不合格且补考仍不合格者,终止学习,按退学处理;

(二)博士生考核合格继续博士生培养。不合格者终止学习,无硕士学位者,可改做硕士论文,按硕士毕业;

(三)直博生按照博士生的考核程序进行。

三、研究生第三年学年鉴定结合毕业鉴定进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一般不应延长。研究生的学制和学习年限按《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规定执行。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在学制内完成学习计划,须提前三个月由导师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向研究生院递交延期答辩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不得擅自延期或先延期后报批,延期时间一般为一个学期,如需要再次延期必须重新申请,学习时间不能超过相应的最长学习年限。延期期间经费自理。如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不能到达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学校可为其出具学习成绩单。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军入伍,其保留学籍期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并符合《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的规定,可准予提前毕业,但在学校时间不得少于最低学习年限,并按规定办理提前毕业手续。研究生改变毕业时间,需要列入就业计划,应提前报研究生院就业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必修课考试不及格需要重修。必修课同一学期内无故缺考两门以上(含两门)、考试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或一门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不再给补考机会,按退学处理。在校期间,必修课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三门(含三门)者,按退学处理。选修课不及格,可以补修其他课程。

第十五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结合研究生中期(阶段考核)完成,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北京协和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情况详见《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创新创业活动,对申请创新创业者,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经学校批准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由学校研究生教育委员会根据各学科培养方案予以认定,符合培养方案要求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应事先持北京协和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研究生因病请假或者确需请事假的,请假一周(含)以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由导师审核同意,培养单位批准;临床专业型硕士研究生请假按照《北京协和医学院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训练管理规定》执行。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不能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向导师或培养单位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需要续假时,手续与请假相同。

研究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相关证明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应及时报送至所在培养单位,有关材料存放培养单位备查。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与学业有关的各类出国(境)活动,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按期返校。具体参照《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出国(境)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凡在校期间生育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申请休学,经北京协和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确需休养两个月以上,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由本人申请,导师、科室及所院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故申请休学,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八条  该生所在培养单位认为应当休学者,需导师等和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二十九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原则上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一年。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前 2 周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经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因病休学期满者,应持北京协和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本校复查合格者,准许复学。复学后,该生毕业时间顺延。

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或休学满一学年仍不能复学的,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路费自理,户口在学校的不迁出,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助学金和在校补贴,具体方案按照《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因患病休学者,其医疗费按《北京协和医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试行)》办理。

(四)研究生休学期间,所有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问题负责。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因创新创业需要申请休学者,可延长休学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含两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休学期满,经申请批准后可复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期满,经申请批准后,可复学。在退役后2年内(含)未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的,按照退学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完成被录取专业的学业。研究生在学期间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情况按照《关于研究生转导师、转专业、转培养类型、转所院培养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认为符合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拟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者,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经两校同意后,由北京市教委和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学者,经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自动退学办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考核与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不申请复学者;休学或保留学籍后准予复学,逾期2周仍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因身体复查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复学者;

(四)经北京协和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难以继续学习,1年内不能治愈者;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要求的教学、科研、临床实践等活动者;

(六)未能按期注册又不申请暂缓注册,或虽提出暂缓注册申请但未获批准,以及未在学校规定的暂缓期限内完成注册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七)培养单位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因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原因被予以退学,由导师提出处理建议,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或直接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处理建议,报研究生院审核,经分管院校领导批准后,由院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办理退学手续。

培养单位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前,须告知研究生提出予以退学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研究生本人申请陈述和申辩,培养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其他相关方面意见。

院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培养单位可以利用校园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十条  研究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请北京市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退学研究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退学手续并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指定人员为其办理。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未能就业者,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其档案、户口迁回其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明;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三)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明。

(四)定向、委培研究生,退回原单位。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如果对学校予以退学处理的决定持有异议,按照《北京协和医学院学生申诉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二条  本校研究生实行春季、夏季两次毕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离校前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结业1年内达到毕业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本人可递交换证申请,重新答辩仅限1次,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结业换毕业。

第四十五条  学习满一学年以上,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明。学习不满一学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而退学者,不发给肄业证明和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的研究生按国家规定就业。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学籍由本校研究生院及各所院教育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研究生入学后由培养单位建立技术档案。学年鉴定、奖惩材料存入研究生个人人事档案。研究生毕业时,其技术档案交由研究生院存档。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校研究生春季毕业日期为每年1月5日,夏季毕业日期为每年6月18日,毕业日期与发证日期一致。

第五十条  本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校不提倡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等重要学籍信息。凡在校期间姓名、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研究生,需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合法性证明,可以申请修改或变更学籍身份信息。涉及出生日期变更者,需要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并核实结果。在校期间,是指学校对审查合格的学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后,至完成毕业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前的时间段。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时间,以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中明确的修改或变更时间为准,属于在校期间的,受理申请;不属于在校期间的,不予受理。毕业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完成后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维护研究生学籍学历信息,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出,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本校将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本校将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本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本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位授予

第五十四条  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协和医学院学位授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医科研发〔2022〕217号)的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中“培养单位”指本校所属各学院、各所院和与本校有研究生招生培养协议的挂靠单位。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经学校2023年第32次院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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