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管理
(一)院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院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中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中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院校研究生招生处承担全院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中具体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复试录取基本管理规定
复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所有拟录取的考生都必须参加复试,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一)复试时间
1.硕士第一志愿复试时间:3月20日-4月3日
2.博士第一志愿复试时间:4月1日-4月30日
3.调剂复试时间:4月8日-4月30日
(二)复试比例
复试采取差额复试,各个学科专业根据招生计划数及生源情况确定复试名单并提前公布。
第一志愿复试比例:硕士差额比例200%(以招生简章公布统招招生计划为基数),博士差额比例200-400%(由学系根据招生简章公布统招招生计划与初审成绩上线人数确定具体复试比例)。
调剂志愿复试比例:硕士差额比例200%,博士差额比例400%。
(三)复试基本分数线
1.硕士研究生
①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考生(包括“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应达到《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国家线)(附件1)。
②参加“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总分不低于251分,同时单科成绩达到相应门类统招A类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国家线)(附件1)。
③港澳台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总分不低于240分(不含政治),其余科目应达到当年教育部复试分数单科基本要求(国家线)(附件1)。
2.博士研究生
统招考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对口支援贵州医科大学定向培养计划考生、港澳台考生:初审成绩中专业素质、培养潜力两项均在60分及以上。
(四)考生复试资格
统招考生复试资格根据第一志愿上线生的初试(审)总成绩由高向低排名,按排名顺序根据招生简章公布统招招生计划及复试比例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第一志愿上线生源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复试比例数时,所有一志愿上线生源必须全部参加复试。
硕士专项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成绩排名不分专业,采用考生总分减去A类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国家线)的差值(以下简称线差)。按差额比例200%进入复试(2024年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为5,排名前10进入复试,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为17,排名前34进入复试)。
港澳台硕士考生不计算政治,按外语和专业课总分,根据考生报考专业与研究方向排名,所有上线考生均进入复试。
博士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对口支援贵州医科大学定向培养计划)不分专业,按初审总成绩由高向低排名,按排名顺序根据我校专项招生计划数及复试比例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
调剂志愿考生复试资格见调剂部分。
(五)复试组织管理
1.复试录取工作必须以教育部颁布的学科专业为单位进行。
2.为切实保护第一志愿考生的权益,院校复试进程分两个时间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一志愿复试时间段,第二阶段为调剂工作时间段,调剂生不得与一志愿考生同时复试。
3.复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第一志愿考生复试采取现场复试方式。硕士复试中笔试和面试同时进行,中间不分流。博士复试分笔试和面试两个阶段,根据笔试成绩及格(百分制,60分为及格)与否分流。博士复试考生笔试成绩不及格者不进入面试环节。
三、复试基本程序
(一)复试考生资格审查
1.所有考生的复试资格由研究生招生处审查。复试开始前研究生招生处采用招生管理系统对考生的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等进行严格审查核验,合格者由研究生招生处签章确认,不合格者不予复试;未经资格审查者,不得参加复试和录取;考生报考材料由研究生招生处审核后统一交给复试小组。
2.复试小组在复试前应通知考生有关事项及携带资料。复试小组要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学历学籍核验结果进行严格审查核验,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复试小组要积极运用“人脸识别”“人证识别”等技术,并通过综合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库”等措施,加强对考生身份的审查核验, 严防复试“替考”。
3.入学时,各培养单位应对考生信息进行复查,对伪造或者提供不实信息者取消录取资格。
(二)复试具体步骤
1.复试小组秘书提前电话通知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复试具体安排。
2.考生按要求准备复试需提交材料(见附件2),提前熟悉考试地点,考试当天准时到考试地点等候。
3.《诚信复试承诺书及保密协议》签订
复试开始前,所有参加复试考生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及保密协议》(附件3),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和复试过程诚信,严禁考试作弊行为,如有违反,取消复试资格,并计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库”。要求考生不得私自对复试过程拍照录音录像,不得将复试试题和过程对外泄露,如有违反,研究生招生处有权追责并取消该生的复试成绩。
4.笔试
笔试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专业英语等;主要测试考生的学习、研究能力及培养潜能,着力考察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笔试时间为1-2小时。博士复试笔试必须在面试开始前完成。
5.面试
每位硕士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15分钟。
面试内容:要求每生汇报3分钟(包括:①个人学习和经历(英语表述);②自我评价:性格倾向、心理素质、团队合作、特长等)。
每位博士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面试内容:要求每生汇报5分钟(包括:①个人学习和工作经历(英语表述);②科研或临床实践心得;③报考专业研究领域综述;④自我评价:性格倾向、心理素质、团队合作、特长等)。
要求各面试专家广泛提问,面试主要考核学生专业知识掌握的深度与广度、英语听说能力、思想敏锐性和逻辑思维能力、学术思想及进取能力、学科前沿了解程度、科研或临床实践能力、交流沟通能力、思想品德考核等。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复试根据学科特色增加临床技能及临床病例分析能力考核。采取多站考核方式进行(具体考核方式由复试小组通知)。
6.同等学力考生
同等学力硕士考生(含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复试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由各学系联系具有复试资格考生。
(三)复试成绩计算
面试成绩由复试小组所有专家现场独立评分,笔试成绩由学系按要求组织老师阅卷评分。
考生复试成绩计算:所有专家的面试平均分(50分)+笔试成绩(50分)。
(四)复试监督
复试期间院校监督电话:010-65105986,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监督电话:010-82837456。
四、调剂
(一)调剂时间
院校调剂工作在各学科专业一志愿复试完成后,调剂复试工作4月28日前完成。
(二)调剂政策
按教育部规定,博士只能从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中录取新生,不接收外校调剂生源,也不允许将考生报考材料转出本校;硕士可以根据第一志愿生源情况,接收外校统考调剂生源,本校统考考生也可以调剂到外校。硕士生源调剂只限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学科专业。同等条件下,调剂优先考虑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三)调剂复试比例
调剂复试执行差额复试,硕士调剂复试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本学科专业招生计划的200%。博士调剂复试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本学科专业招生计划的400%。
(四)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1.硕士考生:
①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②初试成绩达到院校复试基本要求。
③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可授不同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可跨门类在对应专业所属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调剂)。
④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当相同。
⑤符合调剂专业的调剂条件(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允许各学科专业根据情况在“调剂服务系统”中设置接收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如英语单科成绩要求、考生初试考试科目等)。
⑥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专业代码“1051**”、“1052**”)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
⑦硕士报考“中西医结合”考生如要调剂到别的学科专业,需达到医学门类基本分数要求。
⑧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⑨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⑩我校不接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调剂考生。
2.博士考生
①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②初审成绩达到院校复试基本要求。
③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④符合调剂专业的调剂条件。
⑤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对口支援贵州医科大学定向培养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五)调剂复试程序
1.硕士考生
①院校接收所有硕士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②各学系根据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接收考生调剂申请的初试成绩等基本要求。
③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学科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按考生初试成绩、调剂基本要求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严禁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作为调剂遴选条件,严禁以考生所在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非学业水平标准限定调剂生源范围。调剂复试名单必须在调剂系统关闭后再确定。
④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学院或学系设定,最长不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未明确受理意见,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⑤调剂考生(校外所有调剂考生)复试开始前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本校考生不需要提交),由复试小组秘书负责审查核验,合格者由研究生招生处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发送复试通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未经资格审查者,不得参加复试和录取。
⑥调剂复试工作基本程序见复试部分内容,包括资格审查、材料提交、笔试、面试等全部复试过程。
2.博士考生
①博士调剂优先在学院或学系内完成。
②确需跨学院或学系调剂学科专业由各学院报研招处,研招处根据调剂条件按照博士初审成绩给调剂专业推荐调剂考生信息。
③调剂生源经研招处同意之后方可组织复试。
④调剂复试工作基本程序见复试部分内容,包括资格审查、材料提交、笔试、面试等全部复试过程。
(六)调剂复试方式
调剂复试方式由各学院或学系根据学科特点,在确保公平和可操作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复试方式,可采用现场复试或网络远程复试,原则上同一学科专业调剂复试必须采用同一种复试方式。
五、复试注意事项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各学系、各学科专业自行制定考核方式。
3.复试小组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4.复试小组可在复试的同时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各培养单位也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5.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各培养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二)复试成绩不及格不予录取。
(三)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及格不予录取。
(四)资格审查不合格、报考材料弄虚作假不予录取。考生诚信记录存在问题、考试违纪舞弊不予录取;
(五)考生身体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不予录取;
(六)全院校不破格复试线下考生。
六、录取
(一)院校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院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各学院、学系要自觉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扩大、调整招生计划。各学院、学系及各招生学科专业拟录取名单须经复试小组严格审查,并由小组长签字,上报研究生招生处。
(三)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学位招生计划使用。
(四)港澳台均招收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与内地研究生的标准一致,各培养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港澳台研究生在学期间均与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一样可参加本培养单位优秀生奖学金的评选。招生计划按录取人数单列下达。
(五)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对口支援贵州医科大学定向培养计划为国家专项招生计划,该计划单列下达。
(六)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简称总成绩,满分为200分) = 初试(审)折算分(折算为百分制)+复试成绩。
根据考生总成绩排列名次,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复试成绩不合格(低于 60 分)者不予录取。复试结果由各学院或学系在复试结束后48小时内向考生公布。
公布内容为:
1.学科专业招生计划。
2.参加复试的考生人数。
3.每位考生的总成绩及排名。
4.拟录取考生名单。
(七)拟录取人员的确定步骤:
1.以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向下排序。
2.按招生计划数顺序确定拟录取考生。
3.拟录取考生与招生导师双向选择,确定招生导师后,由招生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协助完成后续录取相关工作。
(八)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为原单位定向培养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此类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为准,录取时不得更改。
(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对口支援贵州医科大学定向培养计划”考生、“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港澳台考生的复试方式与统考生相同,复试名单单列,择优录取,宁缺勿滥。
(十)对拟录取的考生(除定向外),各培养单位要及时对其人事档案进行调档审查。
(十一)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签订定向协议书。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院校不承担责任。
七、体检
(一)关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体检说明:
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其中,取消该文件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的专业的限制。
(三)体检要求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八、信息公开公示
研究生招生处在院校研招网站向社会公布:
1.本院校复试录取方案(含调剂办法);
2.各学科专业复试比例及复试名单;
3.招生计划一志愿余额信息(硕士调剂);
4.全院校拟录取名单(全部学科专业复试完成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