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管理
(一)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中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培养单位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中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学校招生就业处承担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中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复试录取基本管理规定
复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思想品德、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所有拟录取的考生都必须参加复试,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一)复试时间
2026年5月18日-19日。
(二)复试基本分数线
参加由教育部统一组织的2026年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综合能力科目全国统考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线为总分≥100分。
(三)考生复试资格
所有上线考生均参加复试。
(四)复试组织管理
1.复试录取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按一级学科成立复试小组,硕士、博士分开复试。
2.复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三、复试基本程序
(一)复试考生资格审查
1.所有考生的复试资格由招生就业处审查。复试开始前招生就业处采用招生管理系统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等进行严格审查核验,包括运用“人脸识别”“人证识别”等技术,综合比对“报考库”“人口信息库”等措施,严防复试“替考”。审查合格者由招生就业处签章确认,不合格者不予复试;未经资格审查者,不得参加复试和录取;考生报考材料由招生就业处审核后统一交给复试小组。
2.考生须于笔试当天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备查验,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1)有效身份证件
港澳地区考生持①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台湾地区考生持①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2)非应届人员: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提供本科毕业证书;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提供硕士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持国(境)外教育机构学历的,应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提交认证报告。
应届人员:提供注册至本学期的《学生证》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报考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专业代码为“1051**”)的考生,需提供《医师资格证书》,非应届考生或学术学位应届生还应提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主治医师资格证书及临床工作证明;应届专硕考生提供住培专业证明。
3.入学时,各培养单位对考生信息进行复查,对伪造或者提供不实信息者取消录取资格。
(二)复试具体步骤
1.学校提前电话通知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复试具体安排。
2.考生按要求准备复试需提交材料,提前熟悉考试地点,考试当天准时到考试地点等候。
3.《诚信复试承诺书及保密协议》签订
复试开始前,所有参加复试考生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及保密协议》,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和复试过程诚信,严禁考试作弊行为,如有违反,取消复试资格,并计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库”。要求考生不得私自对复试过程拍照录音录像,不得将复试试题和过程对外泄露,如有违反,学校有权追责并取消该生的复试成绩。
4.笔试
笔试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专业英语;测试考生的学习、研究能力及培养潜能,着力考察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笔试时长为1-2小时。笔试满分50分,30分及以上为合格,笔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进入面试。
5.面试
面试主要考核考生的专业知识掌握深度与广度、英语听说能力、思想敏锐性与逻辑思维能力、学术思想及进取意识、学科前沿了解程度、科研或临床实践能力、交流沟通能力及思想品德等方面。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若考生明确表示已作答完毕,可提前结束考核。
要求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个人汇报3-5分钟,包括:(1)个人学习和经历;(2)自我评价:性格倾向、心理素质、团队合作、特长等。
要求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个人汇报5分钟,包括:(1)个人学习和工作经历;(2)科研或临床实践心得;(3)报考专业研究领域综述;(4)自我评价:性格倾向、心理素质、团队合作、特长等。
面试满分50分,30分及以上为合格,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复试成绩计算
笔试成绩由学校按要求组织教师阅卷评分;面试成绩由复试小组全体专家现场独立评分,取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分。
考生复试成绩计算:笔试成绩(满分50分)+所有专家的面试平均分(满分50分)。
(四)复试咨询与监督
复试期间考生咨询电话:010-65105828,监督电话:010-65105666。
四、录取
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考生复试成绩合格即具有拟录取资格。
复试结果由招生就业处在复试结束后48小时内向考生公布。公布内容为:
1.参加复试的考生人数。
2.每位考生的复试成绩。
3.拟录取考生名单。
五、体检
(一)关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体检说明:
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其中,取消该文件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三)体检要求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信息公开公示
学校研招网站向社会公布:
1.复试录取工作方案;
2.复试名单;
3.纪检监督电话;
4.拟录取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