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是: 首页 >> 培养过程管理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研究生转导师、转专业、转培养类型、转所院培养的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01-14   点击量:

医科研便函2017008

 

各所院: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规范学生行为、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及《关于研究生转导师转专业管理规定》(医科研便函〔2011135号),结合近年来执行情况,经201758日研究生培养工作会议讨论,现对研究生转导师、转专业、转培养类型、转所院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转导师培养

1.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参与研究生招生、录取、培养的整个过程,研究生一般应在招生录取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业。

2.研究生在学期间因招生导师与培养导师信息不符、导师工作调动、个人学习兴趣、课题、导师情况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导师。

3.研究生转导师应在相同或相近的学科专业下进行,不得跨一级学科。

4.研究生在学期间因招生导师与培养导师信息不符申请转导师必须在第一学年内完成,研究生因个人学习兴趣、课题、导师情况等原因申请转导师必须在中期考核前完成。研究生在学期间最后一学年不得办理转导师手续(因导师工作调动者可例外)。

二、研究生转专业学习

1.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科专业完成学业。

2. 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允许转专业。

3. 学术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因身体原因、个人学习兴趣、课题、导师情况等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

4. 学术学位研究生转专业应在相同或相近的学科专业下进行,不得跨一级学科。

5.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必须在中期考核前完成。研究生在学期间最后一学年不得办理转专业手续。

三、研究生转培养类型

1. 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允许转培养类型。

2.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执行医教协同政策,在培养过程中可根据《北京协和医学院攻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北京协和医学院攻读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医科研发〔2015190号)、《北京协和医学院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有机衔接试点培养方案》(医科研发〔2016272号)规定转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

四、研究生转所院培养

1.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所院完成学业。

2.研究生在学期间因身体原因、个人学习兴趣、课题情况、导师等原因可以申请转所院培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所院培养: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2)申请跨一级学科转专业的。

3)本所院同一学科范围内有其他导师愿意接收的。

4)无正当转所院培养理由的。

五、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转所院培养相关手续

1.研究生在本所院内转导师、转专业,需研究生本人书面申请,经双方导师同意签字,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主管院长审批。如果因特殊情况无法做到双方导师签字,转出方导师可以由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集体决定替代。

2.研究生跨所院转导师转专业,需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告知学校研究生院。经双方导师同意签字,原所在单位和接收单位同意,由接收单位审核研究生转所院培养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所院培养要求的,经所院领导班子办公会议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会议研究决定后报研究生院主管院长审批。

本着对研究生负责的态度,所有转导师、转专业、转所院培养工作应尽早提出申请,以保证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完整顺利。

 

                             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院

                           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邮箱:

电话:010-65105523

邮编:10073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九号新18号楼

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院公众号

Copyright ©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